广州市初三级异地借读生升学报名的申请条件及办法
附件1:
广州市初三级异地借读生升学报名的申请条件及办法
异地借读生是指在我市具有学籍而没有广州市户籍的外地学生。这部分考生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市初中就读,按规定应回到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个别确有特殊困难需要继续借读者,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学籍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办理申请。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异地借读生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经批准后,其报考范围与其学籍所在地具有该区(县级市)户籍和学籍的初中毕业生相同。
1、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须具备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须具备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3、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须具备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4、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须具备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职称证书。
5、台胞子女。须具备市台办出具的相关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台胞证。
6、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须具备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7、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须具备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8、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须具备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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