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二○一○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0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04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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