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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督查的预通知 .docx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14 17:54:08 浏览次数: 【字体:

附件2

 

广州市      教育局         学校

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统计表

2015    

 

填报单位:                     学校(加盖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一、机构设置

内容要求

有否

无的原因

1、是否有独立挂牌。

 

 

2、是否独立办公室。

 

 

3、是否配齐电脑、桌椅、文件柜等用品。

 

 

4、是否有工作制度。

 

 

5、是否有建立工作台账。

 

 

6、是否有专(兼)职人员值班。

 

 

 

二、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监督次数

监督内容

1、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事项实施监督(各种招生政策、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2、对党务、校务、财务公开情况实施监督(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和结果)。

 

 

3、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情况实施监督(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含学校后勤物品、食堂用品、学生生活用品采购等)和学校各种基建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的公示情况,学校资产盘点、移交及资产处置等方面)。

 

 

4、对校领导廉洁自律情况实施监督(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十个严禁”)

 

 

5、开展廉情预警评估,对学校提供预警(对有关廉情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和提炼)。

 

 

6、处理其他问题事宜。

 

 

7、完成其他工作事宜。

 

 

 

三、权利保障

权利名称

具体行为

有否保障

无落实原因

1、知情权

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了解掌握校务的决策、管理及执行情况。

 

 

2、监督权

学校(校长)要主动接受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

 

 

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列席或参加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党务、校务、财务公开以及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的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3、建议权

对学校党组织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对学校行政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反映权

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拒不听取校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议,有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权利。

 

 

发现有违规操作及腐败现象时,有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权利。

 

 

5、适当津贴

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务监督工作应适当计算工作量,列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享受相应津贴。

 

 

 

四、推广宣传

宣传推广校务监督的方式

次数

时间

1、学校大会、班会课专题介绍。

 

 

2、家长会专题介绍告知。

 

 

3、校内海报宣传、电脑屏幕等宣传。

 

 

4、其他宣传方式。

 

 

 

五、学校开展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体会(可谈取得的典型成果、经验做法、意见或建议,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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