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六中学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高标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在学校2007年制定的章程基础上修订为本章程。
第二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的名称为“广州市第六中学”。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9号。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gz6hs.cn
第三条 学校以“育人为本、全员发展、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为办学宗旨,以“允文允武,惟德惟才”为办学理念, 以“六行六艺,中正中和”为学校文化宣传语;以“文武并重、德才兼备”为办学特色,将“培养懂感恩,会思考,能吃苦的六中人”作为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四条 学校以“热爱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严谨治学”为教风;以“尊师、严谨、扎实、进取”为学风;以“开明、务实、廉洁、高效”为行政作风。
第五条 学校以黄埔军校的校训“亲爱精诚”为校训,以黄埔军校校歌为校歌,以 为校徽,学校的校庆日是每年11月的第二个周期日。学校发展定位为广州南片龙头学校。
第六条学校是广东省首批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广州市重点中学,承担高中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共有52个教学班。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由广州市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经全体教职工民主推荐由上级考核、任免。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总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在校内具有教育、人事、财务、招生分配、奖惩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一)决策权。在实行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有权任免中层行政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聘;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数内,经市教育局同意,有权从市内引进优秀教师。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工作和资产管理在校长室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按步骤审批。
(四)招生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主管部门领导下,根据招生方式,择优录取。
(五)奖惩权。有权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方案对全校教职工实行表彰奖惩和处分处罚。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校长履行的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治校,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党支部的保证作用,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每年至少一次向教代会汇报工作,听取评议。
(三)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引进、优化人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四)加强德育和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稳步提高。
(五)维护校园校容,不断提高现代教育手段的建设和运用水平,改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六)加强安全教育,采取 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七)勤政廉洁,率先垂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审核、考察。
第十条 学校设副校长二至三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室、德育处、总务处、新疆班工作部。各处室设正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是校长行政的参谋,是书记室助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以及党务工作。教务、教研主任在校长和主管教育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德育主任在校长和主管德育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总务主任在校长和主管总务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新疆班工作部在校长和主管德育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德育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经民主推荐由上级考核、任免。书记的职责是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主要任务包括:
(一)在学校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成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推进民主监督,坚持教育在前、制度在前、监督在前的监督机制,加强校务公开,从而加强对学校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通讯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发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信访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验收、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财政、税务等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编、定岗、定员、定责、定工作量。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调岗或不聘。
校长对教职工按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和能力及履行职责情况实行评聘分离,可高职低聘,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
医疗、保险金等费用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职责,完成岗位目标。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因材施教,全员发展;学有特长,和谐发展,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创新意识、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新,学会健体。
第二十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不断在实践中创造德育工作的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职业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具有崇高的理想、高尚的情操、高雅的情趣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加强常规管理和班级建设,提高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和校风。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四)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评价,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鼓励教师向专家型、学者型教师转变,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研教改工作,积极组织并申报教育教研课题,总结教学经验,推介教学成果,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三)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环节的质量落实。
(四)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建立健全教学活动的过程与阶段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教学评价系统。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开足国家规定各类课程、课时,加强校本课程,加强体、音、艺术、卫生、劳技教育,全面完成教学任务,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开放日制度,每年下半年选择合适的时间举行全校教学开放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选择教材,不接受强行搭配的其它书籍,不销售编印的复习资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停课一天的需经校长批准,停课两天以上的需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不允许任何人歧视,排斥或变相排斥差生。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学校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合法地使用资金。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结算和审计工作。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按照校园整体规划有计划、合理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教育教学顺利进行。学校重大建设和采购项目,须通过校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和校务监督委员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职员工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员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职务评定》制度,健全教师业务档案,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研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奖惩条例,报请上级表彰奖励或由学校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正式录取或正式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广州市第六中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的互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和处罚。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低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低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在学校2007年制定的章程基础上修改的,本修改稿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广州市教育局核准,经核准后由学校发布施行。今后如要修改本章程,同样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广州市教育局核准,经核准后由学校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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