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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学校]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2-04 16:50:38 浏览次数: 【字体:

 

以下场所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四、本条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

  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限制吸烟”包括五类场所:

  条例规定四类经营场所及室内工作场所为“限制吸烟场所”: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

  三、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吸烟场所;

  五、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发现违禁吸烟者:可要求其立即停止吸烟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若发现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有人违禁吸烟,市民可以上前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向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投诉,要求一同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控烟条例规定,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管理者,可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条例》规定了处罚措施: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营管理者应该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必须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广州有200万烟民执法困难

  在广州,据一项数据表明,吸烟人群在两百万以上,而根据控烟条例,作为执法主体的爱卫会,下属的爱卫办工作人员仅十几名,面临着执法难的同样困境。

  在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爱卫办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市爱卫办统一接受群众举报有关违反控烟条例的举报,市民可以通过拨打“12319”热线进行相关的投诉。不过,该负责人也承认,执法人员少确实是现实中存在的难题,但是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他们会将情况尽快反映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并作出回应。

  违禁吸烟可当场罚款50元

  《条例》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违禁吸烟者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每年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

  《条例》规定,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烟草制品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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