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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六中学“安全防范责任制”条例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2-04 16:50:35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州市第六中学“安全防范责任制”条例

为做好学校四防,治安管理,维护内部安全,特制订本条例。

一、安全职责

第一条:各处室、科组、班级等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全体人员对部门具体分管范围内的财物管理,各单位人员负本职内的防特、防盗、防火、防事故的“四防”责任。

第二条:现分布在各处室、科组、班级的学校财产,由各处室、科组、班级的负责人指定人员列册保管,钥匙由各处室、科组、班级负责人统一管理,只限发给相关人员使用,使用人员如发现锁头损坏或钥匙丢失,应立即报告各处室、科组、班级的负责人更换锁头,如人员调离时应及时收钥匙。班主任应负责督促本班学生对本班课室财物的保管,课室无人上课时,做好关门、关窗、关灯等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室、总务处(财务、仓库、厨房)校办厂、卫生室、教导处、仪器室(物、化、生)、电教室、电脑室、图书馆等列为学校重点保卫部门。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特点订出安全防范责任制(包括财物验收、保管、领还、使用制度、文件保密制度及防火、防盗、防毒制度)。

第四条:责任划分领导及保卫人员要经常布置,检查、督促全校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制订防范措施。要贯彻执行上级规定,各处室、科组、班级、工厂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本单位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若因失职而本单位发生事故者应追究处室、科组、班级负责人的责任,而造成事故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使用电教室上课的老师,应到电教组登记,使用后必须将红外线插头的电源接上,并保证能正常使用。

二、安全制度

第六条: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1. 凡保管学校财产的人员必须把所保管的物品清点、登记入册(学校财产登记册),对每件价值 元以上的物品要编号填入《安全物品登记册》,并报一份校长室存查。每年6月份把贵重物品增减情况编造报表,由总务处审核办理变动登记。保管人员调动时应办理财物移交手续,并由主管校长或总务处主任在移交物品登记册上登记。

2. 重点保卫部门应装上铁门或双重门锁,要配备灭火器材,贵重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借与私人使用,也不得私自挪用。

3. 财物借出使用或运输期间应当由当事人员负安全责任。

4. 办公室不能存放现金、票证,绝密文件和贵重物品(有保管柜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有放以上财物的保管柜钥匙不得挂在室内或放在办公室抽屉里,钥匙要随身带。

5. 采购员或其他人员购回的物品,应由保管人员验收入册后发票方能报销,一切物品应由保管员发出使用。

6. 各处室、科组、班级负责人每天安排一名人员负责离开本办公室,课室时熄灯,关、锁好箱柜、门窗等安全工作,当值人员如因故不能完成这项工作应该委托其他同志代办。

7.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撬开别人的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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